发展改革委制定天然气利用政策
为鼓励、引导和规范天然气下游利用领域,促进天然气行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在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天然气利用的活动均应遵循本政策。本政策中天然气是指国产天然气(包括常规气,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煤制气等)、进口天然气(包括进口管道气、进口LNG等)。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推进能源革命,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加强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推动绿色发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有序推进天然气利用,优化能源结构,加快绿色转型、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优化天然气消费结构,推动天然气协调稳定高质量发展,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使用,保障能源安全。
(二)基本原则。坚持产供储销体系协同,优化资源配置,强化供应保障;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明确和优化天然气利用顺序,保民生、保重点、保发展;坚持量入为出,根据资源落实情况,有序发展天然气市场;坚持绿色低碳,促进天然气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天然气利用领域和顺序
(一)天然气利用领域
根据不同用气特点,天然气用户分为城镇燃气、工业燃料、天然气发电、天然气化工和其他用户。
(二)天然气利用顺序
综合考虑天然气利用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不同用户的用气特点等各方面因素,天然气用户分为优先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第一类:优先类
城镇燃气
1、城镇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
2、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学校、医院、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政府机关、职工食堂,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餐饮场所、商场、写字楼,港口、码头、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机场等)用气;
3、集中式采暖用户(指中心城区、新区的中心地带);
4、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严格按照‘以气定改’已完成施工的农村‘煤改气’清洁取暖项目。
工业燃料:
5、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可中断工业用户。
天然气发电:
6、气源落实、具有经济可持续性的天然气调峰电站项目;
7、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
8、带补燃的太阳能热发电项目。
其他用户:
9、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综合能源利用效率70%以上,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多能互补项目);
10、远洋运输、工程、公务船舶以及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海洋工程装备(含双燃料和单一液化天然气燃料),在内河、湖泊、沿海以液化天然气为单一燃料的运输、工程、公务船舶及装备;
11、以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载货卡车、城际载客汽车等运输车辆;
12、油气电氢综合能源供应项目、在保障安全前提下的终端天然气掺氢示范项目等天然气利用新业态。
第二类:允许类
城镇燃气:
1、城市建成区未实行集中式采暖的分户式采暖用户;
2、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严格按照“以气定改”实施的新增农村“煤改气”清洁取暖项目。
工业燃料:
3、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化工、冶金等工业领域中以天然气代油、液化石油气项目;
4、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化工、冶金等工业领域中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目;
5、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化工、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以天然气代煤项目;
6、城市中心城区的工业锅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
天然气发电:
7、除第一类第6、7、8项,第三类第2项以外的天然气发电项目。
天然气化工:
8、为炼油、化工企业加氢装置配套的天然气制氢项目。
第三类:限制类
城镇燃气:
1、除第一类第4项、第二类第2项以外的农村“煤改气”清洁取暖项目。
天然气发电:
2、陕、蒙、晋、疆等十四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项目除外)。
天然气化工:
3、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
4、以甲烷为原料,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小宗碳一化工项目;
5、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氮肥项目,合成氨厂“煤改气”项目;
6、除第二类第8项以外的天然气制氢项目。
第四类:禁止类
天然气化工:
1、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