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煤改电”居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委(局),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各相关增量配电网:为持续改善关中地区空气质量,深入推进清洁取...
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委(局),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各相关增量配电网:
为持续改善关中地区空气质量,深入推进清洁取暖和散煤治理,降低居民取暖用电成本,根据国家有关电价政策规定和《陕西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现就“煤改电居民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已在关中地区散煤治理在线平台登记确认、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一户一表”居民“煤改电”用户(不含居民合表用户),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用电量,无需申请和认定,直接执行我省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年内其他月份执行对应的居民阶梯电价。
二、居民“煤改电”用户自愿不执行上述电价政策的,可持居民身份证、用电户号等信息向当地供电部门申请变更。居民“煤改电”用户电表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的,电网企业要加快开展表计更换及参数调整等工作。
三、大气环境质量关系高质量发展大局,“煤改电””居民电价政策事关人民群众温暖过冬。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用户知晓率,确保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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