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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有序推进销售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893号)

发布时间:2024-03-14 17:20 煤改气电 作者:小编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大唐山东...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山东分公司、华润电力华北大区:

为加快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电价的机制,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全面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有序推进销售电价市场化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

(一)放开全部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相关机组全部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其上网电价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

(二)山东燃煤发电基准价保持稳定,继续按照每千瓦时0.3949元(含税,下同)标准执行,最高价格调整为0.4739元(上浮20%),最低价格调整为0.3159元(下浮20%)。燃煤发电企业与高耗能企业开展交易的,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

二、有序推进销售电价市场化改革

(一)取消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目录销售电价,相关用户不再执行政府定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参与交易。目录销售电价取消后,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代理购电(不收取任何代理费用)。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应尽快发布首次向代理用户购电公告,公告至少一个月后再按代理购电价格水平向代理用户售电,过渡期间继续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已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二)居民生活(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农业生产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用电价格不变。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三、配套改革措施

(一)保障居民和农业优先获得低价电源。优先将未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可再生能源、核电、省外来电等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保持居民和农业用电价格稳定。

(二)完善电力市场交易环保电价政策。电力市场电能量交易(含省内和跨区跨省)价格包括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电价。

(三)明确电力市场分时电价执行方式。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的,结算时用户电能量交易价格、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下同)高峰时段上浮50%、低谷时段下浮50%、尖峰时段上浮70%,市场电价峰谷浮动比例低于上述浮动标准的,按上述标准执行。高峰时段为:8:30-11:00,14:30-21:00;低谷时段12:00-13:00,23:00-7:00;其余时段为平时段。尖峰电价在6-8月实施,尖峰时段:10:00-11:00,19:00-21:00。分时电价执行范围,力率调整电费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电力现货市场结算(中长期、日前、实时)电量,其电能量交易价格、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不再执行分时电价政策。

四、部门职责分工

(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完善相关价格政策,牵头组织实施国家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各项措施。

(二)省能源局、山东能源监管办,负责全面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加强政策协同,进一步放开各类电源发电计划;健全电力市场体系,加快培育合格售电主体,丰富中长期交易品种,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加强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开展电力市场监管等。

(三)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负责通过营业厅等线上线下渠道主动向社会公示代理购电价格,开展电价改革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四)山东电力交易中心,负责重新组织电力市场交易(批发、零售),通过门户网站公布售电公司名称、联系方式,方便用户查询;要公布咨询电话,及时解答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相关问题。

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山东能源监管办。


附件:1.山东电网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销售电价表

          2.山东电网输配电价表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2021年10月22日

附件1

山东电网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销售电价表

用电分类

电压等级

电度电价

(元/千瓦时)

一、居民生活用电

一户一表

第一档

0.5469

第二档

0.5969

第三档

0.8469

合表

不满1千伏

0.5550

1千伏及以上

0.5010

二、农业生产用电

不满1千伏

0.5400

1-10千伏

0.5250

35千伏及以上

0.5100

备注:

1.居民生活用电,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96875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钱。

2.农业生产用电,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96875分钱。

3.居民生活用电合表分类包括:居民合表及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

附件2

山东电网输配电价表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容(需)量电价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千伏

110千伏

220千伏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单一制

0.1993

0.1855

0.1717





两部制


0.1809

0.1619

0.1459

0.1169

38

28

备注:

1.表中各电价含增值税、线损、交叉补贴及区域电网容量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用户的输配电价水平执行上表价格,并按规定标准另行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具体标准为: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96875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62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1〕1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华电集团、国家电投集团、国家能源集团、国投电力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电价的机制,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现就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要求,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保持居民、农业、公益性事业用电价格稳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二、改革内容

  (一)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现行燃煤发电基准价继续作为新能源发电等价格形成的挂钩基准。

  (二)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将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浮动范围由现行的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扩大为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三)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各地要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目前尚未进入市场的用户,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要全部进入,其他用户也要尽快进入。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代理购电价格主要通过场内集中竞价或竞争性招标方式形成,首次向代理用户售电时,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用户。已参与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鼓励地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

  (四)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各地要优先将低价电源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用电。

  三、保障措施

  (一)全面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加强政策协同,适应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需要,进一步放开各类电源发电计划;健全电力市场体系,加快培育合格售电主体,丰富中长期交易品种,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加强辅助服务市场建设,探索建立市场化容量补偿机制。

  (二)加强与分时电价政策衔接。各地要加快落实分时电价政策,建立尖峰电价机制,引导用户错峰用电、削峰填谷。电力现货市场未运行的地方,要做好市场交易与分时电价政策的衔接,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以及市场电价峰谷比例低于当地分时电价政策要求的,结算时购电价格按当地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三)避免不合理行政干预。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制定并不断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对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进入电力市场不得设置不合理门槛,不得组织开展电力专场交易,对市场交易电价在规定范围内的合理浮动不得进行干预,保障市场交易公平、公正、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指导,对地方不合理行政干预行为,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及时督促整改。

  (四)加强煤电市场监管。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密切关注煤炭、电力市场动态和价格变化,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查处市场主体价格串通、哄抬价格、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电力企业、交易机构参与电力专场交易和结算电费等行为,以及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行为,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指导发电企业特别是煤电联营企业统筹考虑上下游业务经营效益,合理参与电力市场报价,促进市场交易价格合理形成。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明确责任,会同相关部门和电力企业精心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增进各方面理解和支持,确保改革平稳出台、落地见效。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10月11日

信息来源: 价格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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